第三十七条

有效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机制。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处置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