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促进与监督第五十条有效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公交候车亭、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车辆以及建设工地围挡,应当按照规定刊播、展示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公益广告。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