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一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方式、投放时间等;(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三)依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规范,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四)指导、监督责任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五)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移交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单位。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