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识、颜色等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