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大型农贸市场、果蔬批发市场、蔬菜基地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可以自建小型易腐垃圾处理设施,就地处理易腐垃圾;未建设的,应当委托集中处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