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相应的收集、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的;(二)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三)未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扫作业场地的;(四)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