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等污染防控措施。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