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确定的转运、处置设施的建设用地,也不得改变其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转运和处置设施。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