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确定的转运、处置设施的建设用地,也不得改变其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转运和处置设施。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