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相应的收集、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使用密闭的运输工具,标示明显的分类收集、运输标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三)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扫作业场地;
(四)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五)将生活垃圾及时运送至指定的转运或者处置场所;
(六)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每月向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七)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