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机制。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收集、运输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