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确定的可回收物分拣中心、有害垃圾分拣场所等转运设施和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