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配套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本期的配套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本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后,配套分类收集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居民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改造由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