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0月9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3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8月26日乌兰察布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财政、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商务、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中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习惯,并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实践活动。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交通公共场所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督促公交场站、客运站等公共场所和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垃圾分类宣传教育。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各类协会、志愿者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公益宣传活动,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活动,督促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促进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
鼓励支持志愿者和社会公益组织参与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鼓励通过奖励、表彰、积分兑换等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经批准实施的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和场所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升级改造。
(一)居住区域应当根据实际,科学合理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办公区域,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和写字楼、学校等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公共区域,包括城镇道路、机场、车站、广场、商场、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产生厨余垃圾的办公区域、公共区域,应当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章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
各类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运输者应当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减少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和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使用。
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积极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果皮菜叶就地资源化处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家电、衣物、书籍等物品捐赠、交换以及其他循环利用活动。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也可以交售至回收单位或者回收经营者;
(二)厨余垃圾应当去除纸巾等杂物,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按照标识分类投放。
旗县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一)配备专用车辆和人员,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有明显的生活垃圾类别标识;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或者处理场所;
(三)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备案;
(五)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
(六)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渗滤液。
(一)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及时收运,日产日清,并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处理场所;
(二)可回收物,体积大、整体性强、不宜放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上门收集、运输;
(三)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集、运输。
(一)建立应急保障措施,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二)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
(三)按照规定及时治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噪声、粉尘等,防止次生污染;
(四)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五)建立台账记录所处理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时间、数量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备案。
(一)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进行处理;
(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三)有害垃圾按照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先进降解技术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制定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并向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备案。
举报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行为,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活垃圾分类学习宣传或者现场督导等活动的,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