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