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链条信用记录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单位信用档案和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