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和监督。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财政、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商务、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