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