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活动。鼓励支持志愿者和社会公益组织参与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活动。鼓励通过奖励、表彰、积分兑换等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