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鼓励支持志愿者和社会公益组织参与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鼓励通过奖励、表彰、积分兑换等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