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明确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目标,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