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有效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区以外的苏木乡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