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管理制度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科技化水平。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