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指导工作,协助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活动,督促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