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进行处理;

(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三)有害垃圾按照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先进降解技术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