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举报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行为,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