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