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中的各类突发情况。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制定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并向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