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