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和场所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升级改造。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