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