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