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促进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