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促进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