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示范带动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中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习惯,并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实践活动。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交通公共场所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督促公交场站、客运站等公共场所和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垃圾分类宣传教育。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各类协会、志愿者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公益宣传活动,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