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牧、商务等部门编制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经批准实施的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