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