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9月10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4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4月24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是指对农牧区规划与建设、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厕所、农牧业生产废弃物、村容村貌等进行管理、服务、治理和监督的活动。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牧、林业和草原、水利、自然资源、文旅、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有关工作。
鼓励农牧区使用新能源设施、多村共建共享公共服务设施,集约利用投资和土地资源。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鼓励社会各界向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事业捐赠资金和设施设备。
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开展农牧区人居环境的治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应当加强对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损害、破坏农牧区人居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与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内容纳入学校、幼儿园的日常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管理
(一)生活饮用水、电力、燃气、通讯、排水设施;
(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
(三)道路、桥涵、水利等设施;
(四)集贸市场、文化广场、公共停车场(位)设施;
(五)秸秆、农膜、粪污、农兽药包装物的回收利用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与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其他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运营维护;
(二)委托所在村民委员会运营维护;
(三)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运营维护。
村民自筹自建的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可以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或者参照前款规定的方式运营维护。
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召集村民会议,通过集体研究方式决定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的经费筹集方式和标准。
(一)村容村貌、生活垃圾、厕所粪污、生活污水、农业废弃物治理的行为规范;
(二)庭院内外环境卫生治理的行为规范;
(三)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的相关规范;
(四)保洁、垃圾清运、厕所粪污和生活污水治理等费用的筹集和使用;
(五)其他与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生活垃圾与污水治理
(一)农牧民住所周围,居住者或者使用者为责任人;
(二)行政村范围内的道路、河道、沟渠、地头、林地等公共区域,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集市、农贸市场,管理者为责任人;
(四)商店、旅游、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为责任人;
(五)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者为责任人;
(六)单位办公和生产场所,单位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
(七)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主体;
(八)节庆、体育赛事、婚丧嫁娶办席等场所,承办单位、承办者为责任人。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确定。
距离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较近的行政村,可以将生活污水排入其管网集中处理;人口比较集中、经济条件较好的行政村,可以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或者不具备管网建设条件的行政村,可以采用以户或者联户为单位建设小型设施等多种形式处理。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牧区饮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证建成后的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
(一)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垃圾;
(二)随意堆放、抛撒、倾倒、填埋或者焚烧垃圾;
(三)在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
(四)损坏、侵占垃圾收集、运输设施和场所,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
(五)向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以及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六)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
(七)损毁污水管网或者处理设施,向其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生产废弃物与厕所治理
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户应当通过堆肥还田、制造有机肥等方式,对畜禽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有条件的村庄可以建设集中堆肥池处理畜禽粪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厕所改造和建设施工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建立厕所管护机制。
第五章村容村貌提升
(一)乡镇、村临街、道路建筑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协调一致,保持干净整洁;
(二)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环境清洁;
(三)施工现场应当封闭管理,安全围挡应当坚固美观;
(四)设计新建农牧区道路,应当综合考虑防洪排水,确保行车、行人安全,同步建设各类管网和路灯等配套设施,或者预留空间。
(一)随地便溺、乱扔杂物;
(二)随处张贴和喷涂小广告;
(三)棚圈乱搭、超范围搭扩建等影响公共环境秩序;
(四)在村庄道路两侧堆放秸秆、畜禽粪便等杂物;
(五)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六)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