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农牧区人居环境,并有权对损害村容村貌和污染环境卫生等行为进行劝导或者举报。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