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村容村貌提升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指导村容村貌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村容村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