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