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开展农牧区人居环境的治理工作。

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开展农牧区人居环境的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