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政府建设的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可以选择以下运营维护方式:(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运营维护;(二)委托所在村民委员会运营维护;(三)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运营维护。村民自筹自建的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可以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或者参照前款规定的方式运营维护。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