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召集村民会议,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一)村容村貌、生活垃圾、厕所粪污、生活污水、农业废弃物治理的行为规范;(二)庭院内外环境卫生治理的行为规范;(三)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的相关规范;(四)保洁、垃圾清运、厕所粪污和生活污水治理等费用的筹集和使用;(五)其他与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事项。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