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