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村容村貌提升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个人不得有影响村容村貌的下列行为:(一)随地便溺、乱扔杂物;(二)随处张贴和喷涂小广告;(三)棚圈乱搭、超范围搭扩建等影响公共环境秩序;(四)在村庄道路两侧堆放秸秆、畜禽粪便等杂物;(五)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六)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