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聘用专职或者兼职保洁员,建立健全保洁清运制度。

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召集村民会议,通过集体研究方式决定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的经费筹集方式和标准。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