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完善乡村建设规划,将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内容纳入规划。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