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应当加强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普及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知识,引导农牧民养成保护改善人居环境的良好习惯。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应当加强对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损害、破坏农牧区人居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与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内容纳入学校、幼儿园的日常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