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建设经费与管护经费。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鼓励社会各界向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事业捐赠资金和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