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生活垃圾与污水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农牧区集中式供水工程,促进城市供水系统向农牧区延伸,在有条件的农牧区逐步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新建、改建、扩建的农牧区饮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证建成后的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