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农牧区集中式供水工程,促进城市供水系统向农牧区延伸,在有条件的农牧区逐步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牧区饮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证建成后的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