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生活垃圾与污水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农牧区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划定农牧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水质监测和卫生防护规范管理;开展农牧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排污口、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排查和清理,消除污染隐患。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