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牧区的人口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科学确定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模式,鼓励支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处理生活污水,推进农牧区生活污水治理。

距离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较近的行政村,可以将生活污水排入其管网集中处理;人口比较集中、经济条件较好的行政村,可以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或者不具备管网建设条件的行政村,可以采用以户或者联户为单位建设小型设施等多种形式处理。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